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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愛轻易相處難,更何況是跨界婚姻。就算婚姻雙方都是台灣人,均可能因為生長環境分歧,而有風俗、文化、糊口習慣的差異,更何況是跨界或跨國婚姻了,本文先介紹「在台灣起訴離婚,勝訴或息争後,一方能單獨到大陸登記離婚嗎?」的步伐問題。
成鼎律師事務所梁維珊律師解答:
離婚訴訟 要走這些步伐
在婚姻雙方都是臺灣人的条件下,一方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依據臺灣家事事务法的規定,會先在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由家事專門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若是雙方就離婚、后代監護、探視及剩餘財產分派請求等等有共識,則會做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內容會經過家事法院法官的確認,有的家事法官會親自到場與雙方當事人確認,然後現場印製筆錄,讓雙方當事人簽名,在簽名的當下,雙方马上發生離婚的效劳。
協議離婚 簽字還不算離婚 要登記才见效
這與協議離婚的最大差異,就是協議離婚必要雙方當事人完成離婚協議書的簽署後,還要找二個證人簽名,最後雙方還要一块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簡單來說,協議離婚只要有一方在辦理登記離婚前忏悔,就沒有發生離婚的效劳。但是法院的調解離婚、法庭上息争離婚,在雙方簽名時,不待登記,马上發生離婚的效劳,至於法院判決離婚,還要比及判決確定為止(嚴格來說可以一起訴訟到最高法院,會耗費很是多訴訟時間與訴訟本钱)。
若是一方是大陸地區人民?
那麼問題來了,若是伉俪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他方為臺灣地區人民,離婚的效劳在兩岸又有何分歧呢?
在臺灣起訴,且雙方達成調解離婚、庭上息争離婚或離婚勝訴確定判決,不消比及登記,馬上就發生離婚效劳,任一方只要拿著調解筆錄、息争筆錄、離婚勝訴確定判決到戶政事務所,便可以單方面登記離婚,這個结果跟臺灣人告臺灣人離婚是一樣的。
可是若是雙方在大陸有領證(結婚證)的婚姻,不會因為臺灣法院的調解、息争或確定判決,而直接對大陸的婚姻發生離婚的效劳!也就是說,無法單方面持臺灣的調解筆錄、息争筆錄或確定判決,到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依據大陸地區最新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最新規定頒佈時間2015年6月29日)明文規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而該規定中所謂之臺灣地區民事法院判決,包含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见效民事判決、裁定、息争筆錄、調解筆錄、付出号令等。
簡單來說,在臺灣起訴離婚後,不論获得調解筆錄、息争筆錄或離婚確定判決,還要再向大陸地區當地法院提出許可執行之訴,而在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前,在臺灣尚須準備戶籍謄本、離婚調解裁定或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成分證正本及印章、經公證之離亲事實宣示書等,整個步伐是相當複雜耗時的。
結論
●在台灣提離婚訴訟,要先到法院調解
●調解建立,馬上發生離婚效劳
●調解不可立,就见解官准不许雙方離婚
●若是伉俪倆本身寫離婚協議書,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離婚(登記前忏悔,即便簽字了還不算離婚)
●若是一方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的離婚步伐跟台灣人不异
●若是雙方在大陸有領結婚證,要拿台灣的判決、調解筆錄等,向大陸的法院申請許可,才能消除雙方在大陸的婚姻
(中時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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