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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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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21 15:03: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树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参观社(以下简称赴台游参观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包价旅游合同时操纵。

2、双方当事人该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供应的选择项,空格处置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树范文本内容举办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免除该当由赴台游参观社承担的责任。

4、本树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操纵。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参观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参观社全称: ;

参观社业务经营容许证编号: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处事,指赴台游参观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参观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打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劳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供应餐饮、过夜、游览等两项以上处事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出给赴台游参观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处事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过夜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参观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处事费;

(8)赴台游参观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处事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参观社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勾那时代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过夜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变成的抵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参观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供应相关处事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勾那时代,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勾那时代、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勾那时代、每日行程开始前、竣过后旅游者分隔过夜行动办法的个人勾那时代、旅游者经领队或导游同意姑且离团的个人勾那时代。

6、不同理的低价,指赴台游参观社供应处事的价格低于接待和处事费用或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出处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处事费用首要包括赴台游参观社供应或采购餐饮、过夜、交通、游览、导游或领队等处事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和相对付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大白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处事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接洽瓜葛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经过进程参观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己的生命、身体或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垂危接济保险、出格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分开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参观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参观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激发的,如自然劫难、战斗、可骇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客观成分激起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担搁或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参观社履行合同已发生的费用和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饭店过夜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赴台游参观社该当供应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理%RMWq9%当对以%726wm%下@内容作出大白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方针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辰(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辰,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处事安排及其标准(大白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辰段和是否是需中转等信息);

(4)过夜处事安排及其标准(大白过夜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是有空调、热水等相关处事行动办法);

(5)用餐处事(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大白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参观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方针具体内容及时间(大白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勾留的最少时辰);

(7)自由活动的时辰;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大白娱乐活动的时辰、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剖明处事标准用语中不应当显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感觉准、与同级等不愿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理铛铛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参观社和旅游者该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奉求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参观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该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参观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束厄局促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赴台游参观社的权利

1、依照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是采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供应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垂危情况时,可以采用安全防范法子和垂危避险法子并哀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同理哀求;

6、哀求旅游者对在旅游勾傍边或在解决纠缠时陵犯赴台游参观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抵偿责任;

7、哀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赴台游参观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供应处事,不低沉处事标准,哀求地接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处事;

3、不以不同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经过进程安排购物得到回扣等分歧法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哀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用行前说明会等法子,如实奉告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隐讳;旅游勾傍边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法子、旅游者分歧适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赴台游参观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出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法子(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法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该当奉告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打点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打点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款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法子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陵犯时,应采用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法子,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调和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缠,采用适当法子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供应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哀求赴台游参观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转团;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处事,有权拒绝赴台游参观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哀求而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有权拒绝赴台游参观社的导游、领队强逼或变相强逼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4、在支出旅游费用时哀求赴台游参观社出具发票;

5、人格肃静、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抵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陵犯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哀求赴台游参观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解酒飲料,、签注资料和搭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奉告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供应的联系法子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赴台游参观社提交能有效操纵的通行证,自办签注者该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出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打点;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滞留不归;

6、依照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本钱,保护生态环境,依照《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七%184t5%、对国%6KX68%度@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姑且限制旅游活动的法子和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用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法子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勾傍边或在解决纠缠时,应采用适当法子防止损失扩大,不陵犯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陵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用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勾那时代,该当在自己可以也许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依照旅游勾傍边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参观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该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变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参观社该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碰着不可抗力或赴台游参观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碰着不可抗力或赴台游参观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法子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参观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参观社该当采用相应的安全法子,因此支出的费用,由赴台游参观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参观社应采用相应的安置法子。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转团

按照《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参观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酿成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参观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互换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打点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赴台游参观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参观社解除合同的,该当采用书面等有效形式。赴台游参观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参观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参观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该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赴台游参观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了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赴台游参观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该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改变线路出团的,赴台游参观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台游参观社不能成团通知的,赴台游参观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参观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开始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注的,赴台游参观社该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注的,该当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赴台游参观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结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赴台游参观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赴台游参观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台游参观社该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由赴台游参观社解除合同的,按如下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赴台游参观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该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事变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赴台游参观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游参观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参观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出团解除合同的,赴台游参观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如下标准向旅游者支出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出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前14日至7日,支出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出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出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出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出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赴台游参观社该当按实际@丧%5w4Pn%失对游%947j6%览@者予以抵偿。

赴台游参观社该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事变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出上述违约金。

2、赴台游参观社未按合同约定供应处事,或未经旅游者同意调处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辰紧缩或标准低沉的,该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法子或抵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赴台游参观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哀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赴台游参观社向旅游者支出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用订同等级别的过夜、用餐、交通等补救法子的,费用由赴台游参观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陵犯、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哀求赴台游参观社支出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抵偿金。

4、赴台游参观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竣过后30日内,哀求赴台游参观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1)赴台游参观社以不同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经过进程安排购物得到回扣等分歧法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哀求,赴台游参观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

5、与旅游者显现纠缠时,赴台游参观社该当积极采用法子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该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不平从赴台游参观社及其领队的劝说、提示影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参观社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相应的抵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举办个人活动所变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毛病,使赴台游参观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承受陵犯的,该当由旅游者抵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勾傍边或在解决纠缠时,应采用法子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该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对国%6KX68%度@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姑且限制旅游活动的法子、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法子不予配合,造成参观社损失的,该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供应材料存在问题或自己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赴台游参娛樂城送點數,观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降酸茶,。如给赴台游参观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该当承担抵偿责任。因赴台游参观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己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陵犯、财产损失的,赴台游参观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勾那时代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陵犯的,赴台游参观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赴台游参观社不承担抵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参观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陵犯的,赴台游参观社不承担抵偿责任。但因赴台游参观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该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抵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陵犯、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赴台游参观社该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线路行程时辰

出发时辰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辰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过夜 夜。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及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台湾地区导游处事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出法子: 。

旅游费用支出时辰:

第二十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赴台游参观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奉求赴台游参观社购买(赴台游参观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是同意按如下法子解决:

1、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2、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3、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自愿购物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是参加赴台游参观社安排隱適美,的购物勾耳鳴治療, 当;

2、 赴台游参观社可以在不以不同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得到回扣等分歧法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等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协议;

3、购物活动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赴台游参观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法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法令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 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如下第 种法子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赴台游参观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赴台游参观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日 签约日期:月日

签约汽車香水,地点:

赴台游参观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法令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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